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保障的一种协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然就要支付劳动双倍工资。那么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我国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综上可知,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建立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是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



相关文章:

·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是怎么样的

·同工同酬什么时候执行,要注意哪些细节?

·劳动合同补签有效吗,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有何不同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风险

·临时工辞职的待遇怎么样的?

·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签一年吗

·临时工不给辞职怎么办?

·女员工哺乳期规定

·克扣工资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