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文章:

·保壳类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

·企业改制上市一般流程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

·上市公司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应当载明的事项

·企业上市的律师法律服务

·上市公司终止股票上市的情形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