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但在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

相关文章:

·受赠他人房产,没签赠与合同有效吗?

·使用别人送的东西致使受伤,送的人有责任吗?

·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一方的签字有效吗?

·没有签订赠与合同,赠与成立吗?

·没签书面房产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处分房产吗?

·没有签赠与合同,赠与人反悔,可以起诉吗?

·未签赠与合同,赠与人反悔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吗?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不交付或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

·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该约定是否有效?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赠与。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