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遗嘱能否变更或附加义务?

    1、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附义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相关文章:

·自书遗嘱有效成立三要件

·代书遗嘱形式上需满足哪些要件才能保证遗嘱生效?

·打印遗嘱形式上需满足哪些要件才能保证遗嘱生效?

·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上需满足哪些要件才能保证遗嘱生效?

·口头遗嘱形式上需满足哪些要件才能保证遗嘱生效以及何时失效?

·遗嘱可以改变吗?公证遗嘱是否具有优先性?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时,如何处理?

·打印遗嘱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用录音录像立遗嘱应注意哪些?

·打印遗嘱注意事项

·录音遗嘱是否有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