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解释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除该解释另有规定的外,适用该解释;

    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三、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四、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著作权民事案件,持续到2001年10月27日后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相关文章:

·审理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解释

·解决著作权、邻接权争端的民事程序的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权利人申请责令停止侵权或证据保全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的举证责任

·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发生著作权民事纠纷,到哪里打官司

·侵权复制品人的赔偿数额

·发生著作权纠纷的处置

·转载的民事责任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