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继承中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什么意思?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受法律保护。”继承法在财产继承方面对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贯彻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具体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配偶一样,都作为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父母同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同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三,《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继承法》第7条中规定: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第五,《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六,《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得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七,根据《继承法》条13条规定,在同一顺序人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尽管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对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第八,《继承法》第31条确认: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继承中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什么意思?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和儿童。”《...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原则
    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


·什么是无人继承遗产?对无人继承财产如何处理?
    无人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而在继承开始时无法定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但全部放弃继承、遗赠、或丧失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被继...


·丧偶儿媳与女婿可以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吗?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儿媳与女婿均不能作为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


·入赘女婿有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法律认定,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一般姻亲关系不是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才是取得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处理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一、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二、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