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 以物抵债的情况常常发生在日常生
www.nj64.cn
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
以物抵债的情况常常发生在日常生活里,合法的以物抵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就是以物抵债的适用,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导致也发生了不少纠纷。今天我们就和您聊聊在法律中以物抵债的适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
一、以物抵债的要件
1、有基础性债的关系存在;
2、有用特定物清偿他种债务的合意;
3、特定物清偿导致原债务的消灭。
二、实务中以物抵债的类型
1、从抵债设立的时间来分: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
2、从所抵之物形态来分:
(1)动产以物抵债(进口押汇、融资融券)
(2)不动产以物抵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
3、从合意和实际履行来分:
(1)达成合意并已转移物权的以物抵债
(2)达成合意尚未转移物权的以物抵债
4、从诉讼阶段来分 :
(1)当事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
(2)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
(3)执行中的以物抵债
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以物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还须有债权人的受领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时,才发生给付的效果。代物清偿只是给付标的的改变,作为清偿之目的,仍应实际履行后才发生清偿的效果。所以,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与清偿一样是顺理成章的。以物抵债同样如此,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的同一性,所以,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因此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故从抵债的目的来看,应坚持其实践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从该规定看,只有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债务才算消灭,基于此可以推断出抵债协议的实践性。
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上面就是今天我们整理的关于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在生活中,钱财问题总是比较复杂,涉及金额,人际关系等等,这上面提及的内容可能在实际操作时并不完善。在现实中,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在的平台上进行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一定会用心为您服务。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债务人没有还债能力该怎么办
债务人没有还债能力该怎么办一、债务人没有还债能力该怎么办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
·
个体户欠债股东都要负责吗?
个体户欠债股东都要负责吗?都要负责,个体户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存在股东偿还欠款一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
公司借股东的现金借条如何写
公司借股东的现金借条如何写一、公司借股东的现金借条如何写?借条借款人:出借人: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________元人民币(____圆人民币)借款...
·
欠款合同能转让吗
欠款合同能转让吗欠款合同约定了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支付欠款以及利息的合同内容,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欠款合同实际上是规定了他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权利...
·
罚没款收缴依据是什么?
罚没款收缴依据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
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规定有哪些
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规定有哪些?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
·
把借条写成收条可以吗?
把借条写成收条可以吗?1、借条写成收是可以的,但需要看这个收条目前是否可以清洗完整的反应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收条内容提及到对方是借用你的现金或物品,...
·
债务纠纷起诉费用是好多
债务纠纷起诉费用是好多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
·
公司债券担保证券是什么?
公司债券担保证券是什么意思一、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
·
治安管理处罚最高罚款是多少钱?
治安管理处罚最高罚款是多少钱?一、治安管理处罚最高罚款是多少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多能罚款3000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