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退休人员工伤了怎么赔偿

一、退休人员工伤了怎么赔偿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在日常生活中,对单位与员工而言,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其实并无区别,都是员工提供劳动,单位发放工资。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工伤),区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就有特殊的意义。首先,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案例一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次,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责不包括。从这一角度看,案例一中的企业虽然赢了官司,成功推翻了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但所达到的后果却是要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得更多,这对企业反而是不利的。二、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构成什么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从表面上看,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三、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程序与劳动纠纷不同。众所周知,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一裁两审,在法院审理前存在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而劳务纠纷是普通民事纠纷,不存在劳动仲裁程序,其程序比劳动纠纷简便。在案例二中,李某就没有提出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综上可知,退休人员返聘再次就业过程中,要是人身受到了损害,那么是不能按照工伤处理的,此时单位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要求对伤者作出赔偿。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什么规定
    一、仲裁时效的法律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的项目都有哪些?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的项目都有哪些?(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


·企业员工不买保险可否辞退
    一,企业员工不买保险可否辞退员工不买保险是不可以的辞退的,因为企业没有的法律上的允许进行辞退,同时企业的上述行为会导致企业出现的侵犯员工权益的违法事件...


·公司辞退员工社保补偿3个月吗
    公司辞退员工社保补偿3个月吗?公司辞退员工不需要补偿3个月的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违法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规定,单位未按照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的,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


·聘用公司法人协议怎么写
    聘用公司法人协议怎么写公司法人的担任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必须的,因为国家有关法律对此有着强制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有的企业因为缺乏相关的...


·怎样就劳动纠纷申请仲裁
    怎样就劳动纠纷申请仲裁在产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当事人能够想到的解决方法可能是申请劳动仲裁。但具体申请劳动仲裁,也是有要求的。那么实践中,当事人究竟该怎样...


·劳动合同到期申请辞职要多久提出?
    劳动合同到期申请辞职要多久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郑州工程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郑州工程纠纷律师收费标准郑州市作为一个大城市,律师事务所也是有非常多的,这些律师事务每天都在承接大大小小的案件。工程纠纷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事件,许多...


·工伤认定需多长时间做出结果
    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人而言,在提出申请的时候,担心认定部门不予受理,而一旦受理了,那又开始担心做出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了。那根据法律的规定,通常在受理了工伤...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