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关于共有房产继承的问题分析

共有房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拥有,如果一方出现死亡的情况,就会出现共有房产继承的问题,那么共有房产如何继承呢?共有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共有房产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如果没有对他的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将会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入继承程序,即先由第一继承顺序中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其他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此时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遗赠就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把自己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在有合法遗赠的情形下不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中遗产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是个人财产,所以被继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割。此时,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所有有资格继承的继承人又对被继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权形成新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样的对于该部分遗产也只能在全体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割,分配份额一般是平均分配。综上,继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二、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对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在公证实践中,特别是房产部门出具的临时产权证明以及私房产权证要特别注意(由于历史原因,八十年代房产部门对私房进行换证时,许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产权证上,但在房产部门的底册上明确记载是共有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核实,应具体参照拆迁协议、房产部门的房产档案底册、购房合同等应认真审查清楚,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为房管部门作好把关服务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 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7)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取消遗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8)为胎儿保留之特定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特留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在这里应注意,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2条规定,可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关于代位继承问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有以下必备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代位人必须末丧失继承权。

(4) 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5) 代位继承须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5、在公证实践中,应着重注意对遗产及其继承人范围的调查核实。

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应注意通过户籍管理部门、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所在单位、街道、邻居或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核实,防止遗漏合法继承人。法定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的重点:

(1) 当事人谈话笔录,应通过询问当事人,以查明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有无在外地和域外的继承人、以及有无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和继承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2)证人调查笔录

通过询问证人,以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设立遗嘱的情况等。在询问当事人和查阅被继承人档案时,应当有意识地寻找证人线索,证人应当找不属于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被继承人的同事、旁系亲属、邻居等。

(3)人事档案摘记

在当事人前来咨询和正式申请继承公证时,应当让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医院等机构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务必核实,或与其它证据材料印证无误后才能使用。因为有的单位并无人事档案,仅凭当事人意见开证明,有的单位虽有人事档案,但经办人没有认真核对档案就开证明,有的居委会、村委会对新来的居民根本不了解,其证明的可信度不高,还有个别当事人私自篡改单位出具的证明。比如,在实践中,往往公证当事人为图省事到单位开证明时故意不写或漏写继承人,或者是当事人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后私自添上其公公、婆婆已去世的字样,篡改了单位证明,如果公证处没有认真履行审查核实的职责,也是引起错证的原因之一。应通过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组织、政工、人事或劳资部门查阅其干部或职工档案,以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4)核对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材料

到有关单位查询、核对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证、股票或股票对帐单、债券、银行存款单等遗产凭证的真伪,向经办公证处或见证人核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相应录音、录像资料的真伪,通过查档核对遗嘱人、遗赠人的照片、笔迹、印鉴等是否一致。

(5)、 电话、传真核实

通过电话、传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电话核实情况,也应制作笔录以备查。应记录核实开始和结束的准确时间,受话人的电话号码、姓名、单位、职务等,先让其自己陈述,再重点询问。

(6)死亡及死亡的日期、地点。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之一,必须查清。被继承人死亡的日期、地点一般依据公安机关和医院确认的自然人的死亡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可以依据以下一种或几种证据加以综合确认:

①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公墓证;

③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④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该审批表要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局或财政局或民政局审批盖章,可信度较高;

⑤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⑥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此类证明不宜作为认定被继承人死亡的唯一证据,但是可作参考使用。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还是界定遗产数量、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生效的重要事实。死亡日期根据上述死亡证明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地可以成为其主要动产的公证管辖地。被继承人的死亡地点可以根据上述死亡证明确定。

共有房产继承需要注意很多问题,共有房产配偶需要继承一半房产,剩下一半才是由法律规定的顺位继承人继承,而且在实践中还会出现代位继承的现象。所以,继承是很复杂的事情,若需要法律帮助,我们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虽然在很多城市的房屋限购令已经开始松绑,然而对于大城市,特大
    虽然在很多城市的房屋限购令已经开始松绑,然而对于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房价还是让很多人可望不可即的。贷款买房是很多人的选择,那么一般来说购买房子怎么贷款比...


·什么是购房首付贷?
    一、什么是购房首付贷  首付贷一般没有要求抵押物,但审批要求比银行房贷要高,有的要求家庭月收入必须是总体月供的2.5倍。首付贷也有限额,最多只能贷房子总价...


·离婚房子一人判一半现在要买过来怎么弄
    我国法院在针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判决过程当中,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实际进行裁决的。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房产确实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话,那么只能将房子一人一半的进...


·一、离婚房产有贷款更名怎么办理?
    一、离婚房产有贷款更名怎么办理?离婚有房产有贷款更名的话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上写的更名。不过,按揭房屋过户前必须付清银行贷款。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相...


·一、按揭房屋离婚后分配办法是什么?
    一、按揭房屋离婚后分配办法是什么?1、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只有夫妻一方为所有权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尝还贷款。在离婚时...


·离婚房子过户孩子流程是什么?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别的原因需要离婚并已有孩子时,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就需要考虑要孩子了,房产可以说是财产中最值钱的了,对于大多数父母来说,总是会把最好的...


·离婚房产一人一半怎么处理?
    离婚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件大事,涉及到很多事情,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分配及抚养费支付等。如果双方只有一套住房,并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内,则应该按照平...


·房屋他项权证过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屋他项权证过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房屋他项权证过期的法律依据是过期后仍然有效,可以对抗第三人,他项权证的期限不是什么“有效期”,是债务清偿期。债务人...


·购买商品房的陷阱具体有哪些
    购买商品房的陷阱具体有哪些一、购买商品房的陷阱具体有哪些1、“五证”不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我国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处理
    中国的房价高居不下,很多人为了结婚,为买一套房子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可是,现实有时候是比较残酷的。婚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夫妻在调解无果得情况下,还是走...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