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

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人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定性不是很清楚,那么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将会在下文为您介绍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由此可以得出医疗事故罪是以造成就诊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
二、医疗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1、构成要件(1)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医生职业的医务工作人员(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3)主观方面: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罪与非罪的区别(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三、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得出,就诊人死亡或者对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至少达到四级医疗事故才能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我们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有关医疗事故罪是否是实害犯的问题,我们认为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其次对医疗事故的定罪量刑分别进行了分析。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复杂的一个程序,因此,我们建议您最好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是您最好的选择。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工伤鉴定是在职工在被认定为是工伤的基础上,在他医疗期满之后,
    工伤鉴定是在职工在被认定为是工伤的基础上,在他医疗期满之后,由专门的鉴定人员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那么这笔工伤伤残鉴定费用谁出更合理呢?下面就...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有哪些?随着医疗技术的进行,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在逐渐降低,但还是有些地方发生许多医疗事故,这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根据患者的情况,...


·我国医疗纠纷起诉费多少
    我国医疗纠纷起诉费多少?对于医疗纠纷,如果双方不能很好解决,一般都会通过诉讼的方式,交由法院进行处理。因此,当事人除了要了解医疗诉讼程序,以及收集证据...


·1、治(医)疗费
    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


·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有哪些区别?
    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有哪些区别?您都知道国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有一定的优势待遇,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常生活水平,所以会特别的优待,伤残就属于弱势群体...


·医患保密协议对患者意义是什么?
    医患保密协议对患者意义是什么?1、有利于完善相关立法,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所提到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国外发达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相比,我国法律中...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会构成医疗事故罪。这种行为在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不能单纯的认定都是构成医疗事...


·漏诊医疗过错的赔偿是怎么进行的
    漏诊医疗过错的赔偿是怎么进行的一、漏诊医疗过错的赔偿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是医疗事故。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