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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的规定,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第13条)。但这过于狭窄,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应予目的性扩张。其结果:包括:
 
  (1) 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销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 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抚养请求权,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作为债权,以债务人的特别技能、劳务为内容的债权,监护权等,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 行使,是指若不于其时行使,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例如,请求权 将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受偿权将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所谓能行使,是 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所谓不 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都在所不问。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难以预料,若在这种情形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于债务人的干预实属过分。 反之,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所以,代位权应以债务人陷于迟延为成立要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因而有代位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该必要不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因为债权与债务人有无资力并无直接关系,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也可为保全债权而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例如,甲购买乙的A物,未受领时便转卖于丙,若甲怠于向乙行使交付请求权,则丙的债权将无法实现,所以,丙不问甲有无资力均可代位请求乙交付A物。 全面地说,在不特定债权及金钱债权场合,应以债务人是否陷入无资力为判断标准;而在特定债权及其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权情况下,则以有必要保全债权为全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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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在日本、中国台湾民法上,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人权交...


·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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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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