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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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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法医鉴定,必须严格对照此标准作出。
审查起诉部门的承办人在将案件提起公诉前,一定要仔细查阅轻重伤鉴定标准,看法医师所作的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标准相符合。如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面部损伤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四条,分别是3.5厘米、3厘米、2厘米、1厘米,累计总长度9.5厘米,法医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一)项,作出重伤的法医鉴定。但承办人查阅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发现该标准第十六条第(一)项是这样规定的“……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被害人的四条疤痕的总长度为9.5厘米,小于10厘米,并且其中任何两条相加都不足8厘米,因此都还不到重伤的标准,只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的标准,只能认定为轻伤。经承办人提出后,法医师作出了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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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身体受到伤害后及时到医院治疗。在一些轻微伤案件中,因为伤口愈合很快,不及时治疗,没有医疗单据,就无法申请法医鉴定,也就无法在庭审时提出民事赔偿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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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采信和使用是法律问题,审判人员采信使用鉴定结论的原则是看其本身有无法律意义,与案件的其他证据是否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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