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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构成医疗事故吗?

被告医院存在的漏诊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医疗行为只要同时具备这4个要件,行为人就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而本案中,该医院的漏诊行为恰恰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另外,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法官在审理本案后,认定被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以致造成损害结果,也就是表明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医疗机构,在接诊外伤病人时,尤其是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外伤,一定要全面认真地检查病人的身体状况,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好病历资料,避免在应对纠纷诉讼中使自己限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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