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西安抢夺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虽然在抢夺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也是会采取一定的暴力行为,但此时的暴力强度显然是达不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并且这里的暴力行为针对的是财物,而不是人。构成抢夺罪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实践中也有很多人在咨询我们西安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一千五百元)起点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巨大(三万元)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到达“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二十五万元)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抢夺数额到达“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抢夺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作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有确切证据证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需要说明的事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抢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因此在定罪处罚的时候都要充分考虑具体的犯罪数额,而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也就导致了抢夺罪的数额规定不同,这就直接造成不同地区对抢夺罪的具体量刑规定不同。以上就是对西安抢夺罪量刑标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罪怎么判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罪怎么判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


·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怎么执行?
    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怎么执行?《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


·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是一样的吗?
    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是一样的吗?一、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是一样的吗?并不一样,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玩忽职守罪是属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的,但职务犯罪...


·辅警执行公务犯罪构成什么罪?
    辅警执行公务犯罪构成什么罪?一、辅警执行公务犯罪构成什么罪?辅警执行公务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是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的相关罪名,比如说进行他人身体的殴...


·非公有制经济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几种?
    一、非公有制经济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几种?非公有制经济职务犯罪的主体有五种: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


·非法集资的刑事赔偿权的拥有者是谁?
    非法集资的刑事赔偿权的拥有者是谁?非法集资的刑事赔偿权的拥有者是受害者,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救济:1、提起...


·刑事案件几审终审
    ?一、刑事案件几审终审一般而言,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上诉,而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想对犯罪嫌疑人发起公诉,就必须做到证据确凿。而收集证据的时候,办案人员要按照程序进行,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及客观性。否则,经过检察...


·犯罪既遂类型有哪几种?
    犯罪既遂类型有哪几种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所谓法定的危害...


·哪些行为构成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哪些行为构成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备,公开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