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怎么走

一、劳动仲裁程序怎么走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劳动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是严格公正的,其程序也必然是复杂的。经过上文的解答,相信您已经对“劳动仲裁程序怎么走?”这样的问题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为了您能够在打官司时少走弯路,我们还是建议您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工程验收包括哪些阶段 ?
    工程验收包括哪些阶段?一、工程验收包括哪些阶段1、检验批验收阶段:包括隐蔽,也是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2、分部工程验收阶段:该分部内所...


·确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有哪些规定?
    确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有哪些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请跟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分几次?
    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工伤鉴定的一些具体事项,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已经知道了工伤鉴定的流程但是却不知道工伤鉴定的具体操作时间是怎么样的,比如说根据我国法律...


·电工多收电费构成什么罪
    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会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单位克扣工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雇佣劳动者之后,应该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拖欠工作。而如果单位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


·一、工伤康复与待遇工资会改变吗?
    一、工伤康复与待遇工资会改变吗?不会改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


·没有劳动合同不给工资怎么办
    没有劳动合同不给工资怎么办劳动者需要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证据,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或是进行投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签合同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什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