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公司注册地址托管是什么意思?
www.nj64.cn
公司注册地址托管是什么意思?
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在有很多创业的人,而对于哪些刚起步的创业者来说无疑是很艰难的。但是现在有了地址托管又称挂靠地址,它是对创业者而讲算是最省钱的方式创业,那么您知道公司注册地址托管是什么吗?它的优势是怎样呢?接下来,请跟随的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注册公司地址的含义
挂靠地址也叫地址托管或是无地址注册,就是企业不需要有正规的商用楼或是写字楼租赁合同只要挂靠到商务秘书企业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在家也可以办公创业了,不需要另外租办公室。对于刚起步的创业者或已经有办公场所需再注册的人来说无疑是最省钱的,地址托管只能托管到商务秘书企业。
二、地址挂靠的条件
1、从事的行业和项目不限于电子商务和国内贸易(各行业均可);
2、在本市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
3、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办理地址挂靠手续
1、 填写《入驻商务秘书企业申报表》
2、 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提供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1寸彩照2张
4、 与我司签定《办公住所托管使用协议书》
5、 按《办公住所托管使用协议书》的要求付款
四、公司注册地址托管的优势
1、创业者不需要独立租用办公地址,可以将地址挂靠在商务秘书公司;
2、由专人转接公司电话,客户接待,会议安排;
3、代收政府、银行信件、各类法律文件及代理申办其他各项法律手续等;
4、代发、代寄,及时传递信息;
5、随时帮您处理公司一切业务往来和商务活动;
6、减少了租赁办公场地与聘请会计等庞大支出,大大节省了企业的成本。
地址托管的好处有很多,首先对初次创业的人来说无疑是最省钱的。又比如政府会有相应的合法正规的扶持,在入驻时安全可靠,以及地址托管的商务秘书公司是政府的鼓励政策,而且会有相关的工商局备案,因此就不会发生因为地址的问题。以上的内容是的我们就公司注册地址托管的问题来为您作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2、调解...
·
贵州征地补偿程序是怎样的?
贵州征地补偿程序是怎样的?社会经济在发展的同时国家也会对一些原农用土地进行征地程序,但也为了保障公共的利益,政府制定了一些征地不补偿的程序,根据各地经...
·
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地方
在法律上,只要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方支付房租,那么就能理所应当的获得房屋的使用权。那么,实践中,如果还在租赁期出租人就要卖房应该怎么办呢?此外,为了避免...
·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取得的情形有哪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取得的情形有哪些?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农村土地...
·
在我们需要对一块土地进行开发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清楚,土地归属
在我们需要对一块土地进行开发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清楚,土地归属地的开发经营条件有哪些,才能确保工程稳定快速的进行。那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哪些...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认定程序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认定程序我们都知道,买房子,既买土地一定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因为土地使用证是代表你对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它是具有法...
·
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是多少?
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是多少?现代社会,经常可以听到人们在讨论征地的补偿问题,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共同的利益所进行的一项活动,大多数的公民都是配合的...
·
湖北恩施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恩施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需要按照征收土原用途进行补偿,这其中就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等等各种补偿。由...
·
法院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裁判?
法院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裁判?法院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裁判,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
·
土地使用年期买卖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在这里首先强调一下一个观念、区别。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所有权作为个人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的,因为我国是土地属国有或集体所有。所...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