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一般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

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三、解除劳动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 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只有符合以上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以任何借口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企业员工可以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找专业的律师或仲裁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持续为您提供帮助。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接触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公司公司已经单方面接触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依旧具有...


·社保的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社保的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当事人产生的误工费,这不属于社保的赔偿范围的。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


·上海工伤鉴定机构流程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我们常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其实,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是如此,提前对其有一个了解,那么真的能够用到的话,将会节省自己很多的时间。比如说职工...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在当今这个社会,工程质量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工程是承包给专门的公司进行的,在工程完成之后需要由相...


·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一、工程质量标准和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工程质量标准和处罚标准的内容是“工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


·在我们了解过国家对于误工费的相关赔偿标准之后
    在我们了解过国家对于误工费的相关赔偿标准之后,如果是当事人因为受伤而导致需要赔偿误工费的,那么具体的所有程序是什么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应该通过相关部门...


·一、工伤认定一定要劳动合同吗?
    一、工伤认定一定要劳动合同吗?不是必须有劳动合同,没有的需要先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只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就可以,比如工牌,工友的证言等。需要提供...


·什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不履行。什么劳动合同无效?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一、总则1、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和检查标准...


·试用期两天受伤算不算工伤
    试用期两天受伤算不算工伤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事故是可以按照工伤处理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关于贯彻执行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