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承租土地自建厂房拆迁有没有补偿?补偿怎么计算?

承租土地自建厂房拆迁有没有补偿?补偿怎么计算?

  一、自建的厂房,没有审批手续,有没有补偿?

  自建的厂房,一般是没有土地手续或没有房屋手续。在拆迁中,拆迁办联合城管、规划部门、乡级政府以拆违建的方式实施拆除工作。在就自建厂房谈补偿时,拆迁办会以是违建不予补偿给被拆迁企业压力。很多被拆迁企业面对被认定为违建时,容易冲动,甚至肢体冲突,粘上刑事案件,被迫签订协议。被拆迁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应保持冷静,向拆迁人提供相关文件材料,请专业律师帮助,通过复议诉讼将违建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中止,阻止以拆违促拆迁的违法拆除方式,为争取合理的补偿争取时间。

  二、自建房屋被认定成违建,不给补偿,要被强拆,怎么办?

  自建的厂房因为没有合法批建手续被认定为违建,被拆迁企业在收到书面违法建设的认定书后,在依法行使自己的申辩、陈述的权利的同时,应对违法建设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中止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通知书的下发,避免被强拆。自建房屋被认定违建不予补偿或者压低补偿,是拆迁办常用的方法,被拆迁企业在知道要拆迁消息时,一定要做好这方面的风险预案,及时有效维护权利。

  三、法律规定承租人有哪些补偿项目,怎么计算?

  承租房屋经营的企业在拆迁中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大概有以下几类:

  1、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设备拆卸安装的补偿(主要针对于大型或者精密生产设备);

  3、搬迁费(设备、生产原料、基础设施、可拆卸地上附属物等);

  4、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

  5、关于因拆迁导致的其他无形损失(导致不能完成订单等造成的违约金承担等);

  6、奖励和补助;

  7、自建房的重置成新补偿;

  8、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差价的补偿;

  9、其他。

  关于补偿的计算需要结合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通常情况下,计算方式如下:

  (一)、承租房屋企业,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租金差价【(重新租赁租金-原租金)×剩余租赁时间】+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二)、承租土地上自建房屋企业,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租赁土地差价【(重新租赁租金-原租金)×剩余租赁时间】+房屋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及设备损失及重置成新费+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四、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有自建房,但却不给拆迁补偿,可不可以争取?

  关于企业承租土地自建房的情况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取得合法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自建房;第二类是未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自建房。

  第一类自建房实质上是合法建设的房屋,承租企业对该房屋有所有权,但是对于该房屋坐落的土地却是基于承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虽然突破"房地一体"原则,但并不影响承租人取得拆迁补偿的权利。

  第二类自建房需要结合建房年限、历史原因、当时的政策综合确定是否被认定违法建筑。该自建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可能被强制拆除。尽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或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都规定对违法建筑不予认定,但是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要按法定程序处理,这时候要在专业人士帮助或指导下争取合理的补偿。

  五、合同正常履行,还有剩余租赁年限,遇到拆迁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关于承租土地自建房屋经营和承租房屋经营(没有自建房)两种情况,拆迁补偿中可以取得的补偿项目略有差异。

  承租房屋经营的企业在拆迁中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大概有以下几类:

  1、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差价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设备拆卸安装的补偿(主要针对于大型或者精密生产设备);

  4、搬迁费(设备、生产原料、基础设施、可拆卸地上附属物等);

  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

  6、关于因拆迁导致的其他无形损失(导致不能完成订单等造成的违约金承担等);

  7、奖励和补助;

  8、自建房的重置成新补偿;

  9、其他

  涉及到承租土地自建房屋的,较上述而言,多了关于房屋的补偿部分。该房屋补偿的计算,需要分情况讨论,以国有土地上自建为例:一是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建设的;二是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践中,关于该房屋的补偿主要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六、(被拆迁人)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如何维权?

  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承租人在拆迁中要争取合理补偿,必须解决这两大问题。

  1、通过法律途径顺利的切入和拆迁办谈补偿,就属于承租人的补偿项目自己谈,自己签署协议,自己领取补偿款。

  2、了解拆迁项目的政策,熟悉拆迁流程和相关法律规定,懂得如何和拆迁办周旋,提高谈判地位,获取谈判筹码,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搭建谈判平台。

  七、(被拆迁人)承租人如何和拆迁办谈判?

  在拆迁中,承租人不是被认可的谈判对象,承租人应先解决谈判地位问题。取得地位之后,和拆迁办谈判前,做到知己知彼。以行政调查为基础,行政诉讼搭建谈判平台为手段,掌握有效的谈判技巧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住房的风水位置大多人都比较关心,好的地理位置的房屋还会进行拍
    住房的风水位置大多人都比较关心,好的地理位置的房屋还会进行拍卖,那么司法拍卖房屋买卖问题有哪些?下文五大点可以为您详解,拍卖房的协议和收据、是否备案等...


·各地的社保局在职权范围之内所主管的一些事情
    各地的社保局在职权范围之内所主管的一些事情,由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差异,自然就导致有很多人都会觉得肯定社保局工伤伤残鉴定也是一个地方一个标准的,所以北...


·购买土地使用权需要确认哪些内容呢?
    购买土地使用权需要确认哪些内容呢?虽然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土地使用的凭证,但是难免还是会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的纠纷发生。为了避免发生土地使用权...


·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的范文
    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的范文临时土地使用证就是工程建设期间,因为工程变更,地质滑坡,临建设施,地方设施恢复,等建设过程中审批必须要补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设...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转让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


·农民土地入股合作协议
    农民土地入股合作协议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需要明确入股土地的具体位置,它的的用途(主要从事生产经营还是房屋租赁等)。以及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价为多少股...


·土地使用权死亡死亡时可以作为遗产吗?
    土地使用权是经过法定程序向国家或者是集体依法申请而获得的,在土地的使用期间作为使用权人我们有权利对该土地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但是不得随意的改变原先土...


·一、房子卖了户口没地方迁怎么办?
    一、房子卖了户口没地方迁怎么办?1、亲属同意迁入的,可以作“亲属投靠”申请迁入近亲属的户口,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办理很麻烦,最基本的需要落户到的户口上的...


·房屋租赁合同要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签订合同的,肯定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只有多注意,才能避免对方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您知道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意事项...


·发生遗弃罪管辖地是哪里?
    一、遗弃罪管辖地是哪里?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