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权吗

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权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使人合法财产,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资格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应当被继承。二、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继承的问题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中,甲之父母的房屋已经合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则应属于他们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其去世后,应当作为遗产由甲继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这是为了保护农村宅基地的保障性作用所作的规定,使用非城镇居民不能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农村住宅与宅基地。但国务院文件及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依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住宅,同时继承法又规定房屋可作为遗产继承,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继承取得。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2、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继承,可能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违该权利的设计初衷,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在城市土地管理法中,城市房屋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但是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限制,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权并不代表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问题众多,法律无法规定地事无巨细,若遇到问题,可咨询的律师解决。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郑州土地使用证代办授权书范文是怎样的?
    郑州土地使用证代办授权书范文是怎样的?土地使用证委托书格式(1)个人委托兹委托全权办理本人在(指土地坐落),广国用()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宜。委托人签章:身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出合同应作出那些补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出合同应作出那些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优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通过不同的转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根据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


·土地使用证为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为划拨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


·土地经营权能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经营权能不能继承?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当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


·起诉离婚在女方居住地法院可以吗
    夫妻在一起是因为感情,有的夫妻没有了感情就会选择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就可以直接去申请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到法律来起诉离婚,也就...


·犯罪预备地包括哪些情况?
    犯罪预备地包括哪些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


·一般情况下的征地补偿怎么算?
    一般情况下的征地补偿怎么算?无论是改建还是拆迁其中都离不开对所属征地的补偿,而在补偿的过程中如果拆迁方与土地持有者各执一词对补偿数额不满意很可能就会造...


·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我们知道,国家在征收农民的土地时,肯定是要给一定的补偿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国家应该给哪些补偿,也不知道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


·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年如何规定?
    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年如何规定?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1、地类的界定(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的使用者缴纳相关的费用,比如补偿费或安置费,会将土地交给其使用。或者是直接将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免费交给土地使用者进行使...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