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为了保证托运人货物的安全、准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路线或者因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承运人延迟运到,要承担违约责任和延迟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在承运人将货物起运之前,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返还货物,也可以变更目的地、收货人。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的“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还未起运,还在承运人住所地,另一种情形是货物已起运,离开承运人住所地,遇到这种情况,货运合同已实际履行,托运人已不可能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但托运人仍有变更目的地、收货人等权利,但要承担因此而增加运程的费用和承担承运人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有权派人押运货物。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  《合同法》第三...


·运输合同的法律定义
    运输合同是旅客委托承运人将旅客自己或者货物从起运地运输送到约定地点。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  运输合同以运输工具区分有“公路...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运费...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定义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定义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需要由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如先陆路后水路)才能将货物运到委托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运输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十七...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合同法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旅客因故不能正常或按规定期限运输的原因,并承担因此而给旅...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的权利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合同法的规定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  二、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