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在不同企业当中,针对不同的工种,可能涉及到的用工形式都是不同的。换言之,同一家企业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用工形式。那么到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怎么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知道,我国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了三种,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工作,可以采取不同的用工形式。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现在的用人单位基本上都为员工购买的是有工伤保险的
    现在的用人单位基本上都为员工购买的是有工伤保险的,保险机构对员工工伤进行赔付的关键依据就是要求提供工伤认定结论书,所以工伤以后的工伤认定几乎是一个必须...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内容是什么?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内容是对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不够,导致各级领导和员工的质量意识薄弱,工程(产品、服务、管理等...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什么?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什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暂停工作保留薪水期的工资标准会根据原工资标准计算,不会少一分。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


·工程分包合同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
    工程分包合同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


·辞职后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孩子的监护人去哪里变更?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


·保险对于误工费的赔付是怎么计算的?
    保险对于误工费的赔付是怎么计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工业用地转让手续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工业用地转让手续的基本流程是什么工业用地转让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有一定的手续必须要办理,包括申请、审核、确定、评估、公开底价、公开让出方案等等,但...


·公司给老员工股权要不要
    可以要。员工持股计划,又称之为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


·右手食指末端骨折工伤鉴定委托范本是什么?
    劳动人员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人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所以国家出台多方面的规定来保障劳动人民的权益。劳动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会因为一些...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