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通常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之后会获得一定的报酬,当被派遣的工作人员

通常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之后会获得一定的报酬,当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就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那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即劳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劳务费用的计算方式

(一)劳务费用

建筑劳务公司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羞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___%,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第一种方式计价的.确定劳务报酬合计。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上述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价采用第二种方式计价的,分别说明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

采用第三种方式计价的,分别说明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

(二)工时及工租圣的确认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每日将劳务人数报劳务作业发包人.由劳务作业发包人确认。采用按确认的工程最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盆报劳务作业发包人.由劳务作业发包人确认。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未经劳务作业发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作业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全,劳务作业发包人不予计算。

二、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1、劳务报叫的中间支付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2)中间支付。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劳务报训最终支付

全部工作完成.经劳务作业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作业承包人向劳务作业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劳务作业发包人收到劳务作业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愈见。劳务作业发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劳务作业承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上述的内容介绍,建设工程的劳务费用既可以按照固定的工资计算,也可以按照工作的时间或是完成的任务量来计算,只要对己方有利,选择哪一种都是可以的。至于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既可以双方进行约定,也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支付。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最新工程质量标准内容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工程质量标准内容规定是怎样的?工程质量是有一定的审核标准的,工程,在很多城市都有很多各式各样的建筑,一些高楼大厦,一些公共设施或者一些娱乐玩耍的...


·2023年城镇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城镇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城镇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条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条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为了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在正式入职前,劳动者必须和用人
    为了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在正式入职前,劳动者必须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受到保护。但是仍有部分劳...


·工厂要搬迁,员工遭辞退可以要求补偿吗?
    工厂要搬迁,员工遭辞退可以要求补偿吗?如果工厂要搬迁的话,一定会影响到许多工厂的员工,如果搬迁地址较近的话,还可以继续上班,但是如果是跨省、跨市搬迁,...


·上班时间内发生疾病不算工伤吗?
    一、上班时间内发生疾病不算工伤吗?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叫来上班的员工会得到工资报酬么?
    有时候,公司为了压缩产能,会给一些员工安排待岗。那么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叫来上班的员工是否会得到工资报酬?如果公司迟迟不安排工作,员工可以怎么办?针...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在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下,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的,毕竟有的时候不符合法律中的规定,即使向单位索要加班工资,此...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一、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


·在我国工程质量事故判刑吗
    在我国工程质量事故判刑吗相信您在身边或者新闻上都见到过,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往往会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的损失,...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