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该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该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该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经营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照农业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而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首先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正确区分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具体来说:
① 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 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 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④ 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夫妻双方结婚多年,若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长达8年以上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⑤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承包经营权,但对土地进行了改良,或婚后双方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并共同进行了经营和管理,对涉及改良方面的费用以及通过土地改良增加的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对土地经营权的分割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仍与男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有承包经营能力,要求对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可进行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交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
(2)转包给他人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相距较远,继续承包经营原来的土地,在经营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为耕种的,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婚妇女可与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签订转包合同,将属于自己承包经营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以取得承包经营的土地收益。
(3)代耕
离婚妇女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自己份额的土地,自己耕种或者转包确有困难,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而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可判决责令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地当年(季)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4)折价补偿
离婚妇女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根据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男方经营,并由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有给付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男方无给付能力的,可分期给付。
看完上文,我们知道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作为承包方则视为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关系的长短和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而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经营权属于共同财产且夫妻关系未持续则要进行经营权的分割。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上海诉讼离婚外地人可以发起么?
    如今在上海生活着大量的外地人,其中有些家庭出现感情裂痕,闹到了离婚这一步。开始的时候,双方最好能够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实在不行,只能通过发起离婚诉讼,...


·征地补偿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拆迁程序是怎样的拆迁程序是拆迁活动必须依照法定流程进行的具体体现,了解拆迁程序会使我们对整个拆迁环节有一个概括性的把握。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


·我国对于醉酒驾驶管理地十分严格,醉驾已经入刑,只要达到刑事案
    我国对于醉酒驾驶管理地十分严格,醉驾已经入刑,只要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将承担刑事责任。本文针对郑州的醉驾标准,列举出来供您参考了解。但是有些人可能会问...


·关于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标准是什么?征地是一项为了完善我国的城乡建设和公共建设必须进行的一项政策活动。这项活动已经实施很久了。国家因为建设用地的需...


·土地补偿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


·我们说的房地产转让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指的进行房屋的买卖,不过
    我们说的房地产转让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指的进行房屋的买卖,不过这样的行为也是有可能出现效力待定,甚至无效的情况。其中效力待定还好,至少还有可能具有法律效...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化话题已经有很长时间,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人们的政治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能够快速的得知政府最新的政策,能够让我们第一...


·农村土地确权在农民不知道的情况下村委会找人代签合法吗?
    村委会在承包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找人代签进行土地确权明显就是为了任务式的做法,既是对确权工作的不重视和懈怠,也是对农户的不负责,虽然这种做法暂时尚未...


·怎么在外地起诉离婚手续?
    时代在不断的进步,科技持续不断的发展,人们找工作不再局限于地区。为了自身职业的发展,许多人选择外出工作。交通的便捷,距离不再是大问题。但近年来离婚率逐...


·国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能继承吗
    人们都非常清楚的知道,合法继承是建立在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正是因为国有土地资源一直都是隶属于国家的拥有权,但是可能在当事人去世的时候...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