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www.nj64.cn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一、总则
1、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铁道部与沿线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客运专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省部纪要)和依据省部纪要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铁路客运专线,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2、为规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和征地拆迁行为,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建设协调的职责分工
1、建设协调工作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2、各参建单位及全体参建职工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搞好路地协调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三、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1、铁路客运专线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由沿线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客专公司依据省部纪要给予适当补助,沿线省(市)人民政府包干统征统迁;或部省按相应的出资比例出资后,由客专公司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
2、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3、铁路客运专线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施工单位督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对特殊拆迁项目,由客专公司向所在省(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汇报,会同有关各方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4、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土建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四、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
1、客专公司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铁路客运专线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3、参建设计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4、参建的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五、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1、参建施工单位要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 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取弃土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并签章;配合或组织各方及时 完成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 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确认后,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并签章。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2、参建施工单位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方共同确认的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客专公司,经核对后报省(市)主管部门,作为征地、拆迁费用或补助费用的结算依据。
3、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范围勘界确定后,参建施工单位应迅速组织现场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报客专公司。
4、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参建施工单位应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5、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参建施工单位取弃土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报《取弃土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6、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7、地亩竣工文件,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办[2002]1号)的规定进行编制,填制好表,按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客专公司移交。
8、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客专公司向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六、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1、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参建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 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2、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县(市、区)国 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 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
七、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
1、参建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客专公司。
2、客专公司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备。
3、参建施工单位按月填报《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客专公司汇总后,按已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或补助)标准,办理费用确认或计价、拨款手续。由客专公司负责拨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拨付到97%时暂停付款,待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出具结案表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次结清余款。
4、征地拆迁手续费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客专公司依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按各标段实际完成的征地数量核定,办理计价后向有关单位拨付。
5、客专公司对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要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将征地拆迁费用一并纳入概算投资受控范围。
八、三电迁改的现场实施
1、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三电”迁改工程,通过招标选择迁改单位。中标迁改单位按《“三电”迁改工程承发包合同》组织实施完成。
2、“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与被迁改产权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加强联系,并根据客专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标段工期优化要求,每季度编制迁改计划上报客专公司核备,并及时完成迁改工作,确保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顺利进行。
3、参建的设计和土建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三电”迁改单位进行迁改项目调查,及时提供“三电”迁改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迁改单位在现场调查完成后,应填写《“三电”迁改工程量调查汇总表》(建协表—4)报客专公司。迁改完成的工点,土建施工单位应给予确认。
4、“三电”迁改工程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相互影响时,应相互协商处理,不得推诿并延误工期。协商不成的,报客专公司协调解决。
5、客专公司依据季度迁改计划和迁改合同,预支工程款。对已完成的迁改项目,凭原产权单位验收交接手续和土建施工单位的确认手续,审核办理验工计价。
6、迁改后的“三电”线路跨越铁路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验交要求。否则,由迁改单位负责返工。
以上就是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而言之,铁路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国家法规,征拆协调过程中,不断地沟通,依法维护好铁路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创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
<<案发地
*
<<手机号
*
·
签订劳动合同不去上班需要怎么办?
签订劳动合同不去上班需要怎么办?签订劳动合同不去上班,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并在这个期间履行应有的工作职责。如果与单位约定了试用期,则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
·
不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国庆中秋一天几倍工资
中秋遇上国庆当天加班工资还是按照三倍给付,与正常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一致。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
做工伤鉴定体检费多少钱?
劳动者要是在工作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人身伤害,而想要此后获得一定的工伤赔偿的话,那么必须要先进行工伤鉴定。其中,进行工伤鉴定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但...
·
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体损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伤保险的理赔是一有定标准的,员工在工伤之后可以进行工伤鉴定,工伤理赔的数...
·
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
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不仅仅关注报酬,也同样重视安全保障。而这些安全保障中,最耳熟能详的就是工伤赔偿。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工...
·
公司在疫情期间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
公司在疫情期间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疫情期间可以延迟发工资,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长和复工延迟属于企业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以在复工后的最近工...
·
职员至工作中难免会受伤
职员至工作中难免会受伤,此时可以按照规定,请求进行工伤鉴定,若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请求之后,初步确定此种病情是职业病的,会按照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
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如果外出是被用人单位指派,则可以认定为因工外出,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
·
一、员工上班期间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员工上班期间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