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没有书面合同赠与合同能成立吗?
www.nj64.cn
没有书面合同赠与合同能成立吗?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contract of 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没有书面合同赠与合同能成立吗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赠与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但是特殊情况下,譬如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赠与房屋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三、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此,没有书面合同赠与合同能成立吗这个答案是显然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是书面形式,但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注意到这些特殊情况,才能使双方利益最大化,如果您仍然无法判断您的赠与合同是否需要书面化,请咨询专业的律师。
<<案发地
*
<<手机号
*
·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收回原件吗?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收回原件吗?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收回原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原件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
·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
·
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怎样的一、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不过,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
合同约定退出加盟不退加盟费,可以要求退吗?
一般不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1、加盟费属于加盟商向特许商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只要加盟商已经实际依合同使用特许商提供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资产并提供相...
·
如何区分各种效力类型的合同 如何区分各种效力类型的合同?
如何区分各种效力类型的合同如何区分各种效力类型的合同?(一)有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合同生效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一、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规定(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一百...
·
购销合同的供货方违约情况有哪些?
购销合同的供货方违约责任有哪些?1.供方不能交货;未能及时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违约金一般是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
·
合同履行要遵守哪些原则
合同履行要遵守哪些原则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
·
合同违约赔偿后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赔偿后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合同违约赔偿后合同效力要根据合同性质分析,对于迟延履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仍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其他违...
·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出租人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承租人本合同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如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继续履...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