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 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只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 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除了要解决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之外,还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即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 辖。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类审判管辖外,还包括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将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侦查权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但 是,对这些刑事案件的审判权还是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完毕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刑事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有一定的选择权。因此,在其地区管辖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类外,还包括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这两类 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这意味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为信赖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纠纷的 彻底解决。但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管辖都不具有选择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特点所决定的。



    (二)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根据管辖的确定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在裁定管辖中,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从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的关系来看,法定管辖是针对诉讼管辖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辖则是针对特殊政策情形而规定的。设定裁定管辖,或者是为了落实法定管辖的规定,或者是为了对法定管辖进行个别调整。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



    (2)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纠纷的管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根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对共同管辖的诉讼,法律要求只能作单一的选择,即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 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是选择管辖在不同的诉讼法中有不同的表现。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 自由选择。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已由法律作了决定,即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
 (2)合并管辖。亦即牵连管辖,是 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其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牵连关系而 对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对另一诉讼案件原本就有管辖权的,则不发生合并管辖问题。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怎样理解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


·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


·普通地域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诉。那么何为“...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及确定的依据地域管辖,是以法院管辖的地区与人、事、物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所谓法院管辖的地区,是指一定的法院在一定的地区行使司法管辖...


·什么是审判管辖?它与立案管辖的关系?
    它是指,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权限,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权限。在自诉案件...


·什么是专门管辖?
    它是指,专门法院之间、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案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权限。解决哪些刑案由哪些专门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受理刑案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释解...


·实行指定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几种?
    (1)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监察机构因监察管辖权(主要指监察范围、对象)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共同上级监察机构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我国四级法院分别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法院中最高级别的法院,除了审判第一审案件以外,主要担负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案的核准、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以监督...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