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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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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近年来重大交通事故频发,很多朋友在遭受侵害之后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重大事故死亡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由交通肇事者一次性付给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时候一般都不知道应该向对方要求赔偿些什么内容,更不知道该如何计算。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合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数额估计在65万-90万(城镇标准,不含抢救费),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合肥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以下详细赔偿计算方法。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2、营养费:100元/天(依据(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3、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依据(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4、护理费:104.4元/天
5、 误工费:从受伤日计算至抢救去世之日
6、死亡赔偿金:
城镇标准:26936元×20年×100%=538720元;
农村标准:10821元×20年×100%=216420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6107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农村标准:7891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8、丧葬费:25447元
9、精神抚慰金:80000元
10、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凭票据)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凭票据)
1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凭证明)
13、其他合理费用(凭证明)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的详细解答。从上文可知,死亡赔偿金额会因为受害人的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次它还会受到受害人户口影响。如果您正有这方面的法律纠纷,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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