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医疗过错鉴定回避制度是什么?

医疗过错鉴定回避制度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鉴定回避制度的法律原文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四条 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第五条 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
第七条 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第八条 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 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本机构将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鉴定回避制度属于司法鉴定回避制度的一种,主要是指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若是其鉴定人同时又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该鉴定人就必须进行回避的一种规定。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在实务中,若是您的鉴定人同时又是利害关系人的,您就可以根据此制度申请其进行回避了。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新生儿出生率急剧增加,这就导致了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新生儿死亡率也日益剧增。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后,医院除了安抚家属的情绪外还应对事故错...


·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怎么写?
    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怎么写?一、答辩状:1、所谓答辩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答辩状分刑事答辩...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标准近几年医患关系比较紧张,而且医疗事故也时有发生,这时候在责任认定以及赔偿上,就会有一定的标准,不知道您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否有一定...


·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
    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非法行医属于刑事犯罪,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


·医疗过错认定环节应当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医疗过错认定环节应当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医疗过错认定环节应当考虑以下哪些方面的问题(一)医疗的合理性因素医疗行为的以下特点决定了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不...


·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老百姓到医院看病的时候,如果遇到误诊的情况,可能导致医患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卫生局申请调解。第三方...


·医疗过错导致脑梗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导致脑梗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如下:(一)医疗费...


·医疗事故如何追究责任
    医疗事故如何追究责任(一)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生是职务行为,应该找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如果确实是医生本人的责任,医院可实行内部追惩。医疗机构发生医疗...


·怎样写好医疗事故民事起诉书
    怎样写好医疗事故民事起诉书一、医疗事故民事起诉书与普通民事起诉书的区别医疗事故民事诉讼书中总体上而言与普通民事起诉书区别不大,但是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