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申诉审查处理
www.nj64.cn
受理和审查申诉,是发现错案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复查纠正的意见。1980年中级法院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或建立申诉复查组,或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处理申诉案件的方法和步骤是: 收到申诉状后,予以登记、立案,经过调卷审查,必要时还实地调查,认为申诉无理,应当维持原判的,即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讼;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用通知等 给予答复,驳回申诉。如果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11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具备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
·
谁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交付执行或执行完毕的案件,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裁判能够实事求是...
·
申诉审查处理
受理和审查申诉,是发现错案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
·
法律对重新审判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申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
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