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
www.nj64.cn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一、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合同履行地点如何确定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二、合同履行地点的含义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三、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履行地点实际就是合同实际实施的地点,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有重要意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合同的履行地,当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我国法律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位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案发地
*
<<手机号
*
·
政府征地必须要有哪些征收文件?
政府征地必须要有哪些征收文件?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需要有一个文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的农民,这个文件是提前预告的作用,被称...
·
江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江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直接关系到人们利益所得的一些事情,绝大多数的人都是希望迫不及待的得到最新的消息的,类似于征地补偿有很多人没办法耐...
·
怀远征收土地上树苗补偿标准的是什么?
怀远征收土地上树苗补偿标准的是什么?现如今,我们的国家发展的越来越好,慢慢的国家的发展趋势也从城市发展到了农村,既然要发展农村,首先要做的就是规划好...
·
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费用是多少?
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费用是多少?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征地补偿规定和费用标准,因为补偿费计算是参考人口和年产值数量后根据原土地不同用途制定的,并没有统一的...
·
征地补偿内容有哪些标准
征地补偿内容有哪些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
·
异地破案怎么返钱
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后,会根据银行电子系统记录,核查并主动告知被害人,公安机关以溯源返还为原则返还被冻结资金:1、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给被害人;...
·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是否合法
在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神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是否合...
·
只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是小产权房吗
只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是小产权房吗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是我们法律中比较值得关注的一个热点,因为随着房屋价格的飙升,很多人会红眼那些比较靠近城市的农村土地上的...
·
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
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在我们国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因为土地使用权归属不够明确或者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而...
·
北京外资土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我们作为国家的组成成员应然地就应该能够得到使用本土资源的权利,但是为了经济的发展而允许外企进入中国经营也必须要赋予它们使用一定土地的权利,但是作为外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