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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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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以       (股权公司)的股权投资        (被投资公司),经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内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单位)在股权公司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股权,不存在权利负担。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2)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3)已出资其他公司的股权;(4)股权公司的股东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5)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2.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已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存在违反规定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3.本人(单位)以股权实缴的注册资本已经在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本人(单位)以股权认缴的注册资本将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前到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4.本人(单位)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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