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承包土地的人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经济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灭失,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消灭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特定事由而消灭


1、提前收回;

2、提前交回;

3、期限届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1、承包地被征收;

2、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殊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的取得方式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3、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承包经营权可以基于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民法典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流转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2)处分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其它权利。

(二)承包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是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

1、是具有发包权;

2、是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

3、是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4、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5、 其四是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发包人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是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是依照约定为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义务;

4、是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的原因可能有3种原因,可能是因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也可能会是承包土地灭失或者使用价值丧失,最后一种就是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并且没有继承者的情况,在判断经营权灭失的时候是需要注意这几个原因的,另外关于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是应该了解的,并且在承包的时候双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广东2023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广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一、广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


·南京红花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京红花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的情况在国内是常常看得见的,虽说中国国土辽阔,但中国容纳了全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平均下来每个人都没有多少土地,特别是人...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2003年1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墓地使用年限解决方案是什么?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都免不了死的那天,目前我国已经取消土葬,要求实行火葬。不少老人在生前都会为自己选好墓地,等死后安葬此地。墓地建立在国有土地上,也...


·最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征地补偿标准  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的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柔远镇(城关村、孙家川村、张川村)。  补偿标准:旱地:45...


·湖北省襄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襄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襄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高速公路等项目变...


·甘肃对苗圃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甘肃对苗圃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土地补偿、补助费标准、计算方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根...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土地是非常宝贵的财富,现在您的想法都是土地拥有的越多越好,其实在我国对土地有使用权的只有国家和村集体,而农民拥有的只...


·深圳城镇土地使用费标准是多少?
    深圳城镇土地使用费标准是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