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担保物权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担保物权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担保物权是我国对于质押、抵押这类型的借贷手段的总称。其中这几种的法律效力都是有所不同的,生效方式也不同。在此网的我们就为读者朋友们详细解读担保物权合同生效条件的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简单区别分析。
担保物权合同订立的成立条件: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出质人于设定质权后可否再设定抵押权呢,即先质后押呢?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观点。有的认为,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的,因为质权因占有标的物而生效力,而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也得占有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这样如抵押权人的债权清偿期先行届至,则抵押权人实行其占有就与质权人的占有效力发生冲突,所以,基于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会发生实行上的困难,于设定质权后不可再设定抵押权。有的认为,在同一动产上设定质权后可再设定抵押权,因为尽管若抵押权实现在前时,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占有标的物时会与质权人的占有发生冲突,但这也是可以解决的,可以于抵押权实现所得的价款中先提取质权担保额,或先行清偿质权人债权,或将其提存。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也并非不可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与质权竞合,于此情形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惟应注意的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发生有两种情况:
1、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

因为先设定抵押权后因标的物不移转占有,所以在抵押人将抵押物交由他人占有时,在具备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下可在抵押物上再成立留置权。此种情形下发生的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效力如何?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
2、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
这有两种可能:(1)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于此情形下,因为留置权人非为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但是若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为有效,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不过于此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债务担保制度对于所有的大众生活都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仅仅是自然人,法人同样经常涉及。而以上对于担保物权合同生效条件的分析,最关键的就是用区别的方法来记忆了解,其中质押为交付,抵押和担保则不是,但是登记对于这三者都十分重要,关乎他们的效力排序,希望读者们注意。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有什么标准?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有什么标准?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有什么标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也是可以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的。如果是单位犯此罪的话,那么一般采取的是双罚制。那究竟我国对单位犯合同诈骗罪该如何处罚呢?我们将在...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卖过程中传真合同怎么签?
    买卖过程中传真合同怎么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解除合同应满足哪些条件?
    解除合同应满足哪些条件?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内容来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随便解除合同。要想解除合同,就需要有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


·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法吗?
    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法吗?一、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法吗?合法的,无偿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平等协商一致,如实自愿真实,确定权利义务,符合合同规范,里面只要把...


·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 现如今招商代理成为越来
    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现如今招商代理成为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的从商途径,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是事情,往往能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一般的招商代理...


·私募基金销售合同怎么写?
    私募基金销售合同怎么写?私募基金销售合同甲方:注册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注册地址:联系人:电话:介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


·什么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律特征是什么?
    什么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律特征是什么?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


·这里说的不签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的规定
    这里说的不签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后,没有及时的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单位需要承担...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