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是单位,但是职务发明创造人,仍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人可获得必要的奖金和报酬;

    1、关于奖金的标准,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单位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1)一项发明专利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2)一项实用新型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2、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

    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还可以依据《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申报科研成果奖,作为技术职称晋升或者破格晋升的依据,还可以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下列情形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一、本职工...


·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有证据证明的客观行为,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行使许...


·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一、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专利权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缴费义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1、申...


·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强制许可使用权。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权的取得有下列两种情况:一、申请人申...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下列各域内取得的结果,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


·实施他人专利应遵循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经专利权人同意后,可以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他人的专利,应遵循如下规定:一、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二、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权使用...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指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专利权的终止有下列三种情形:一、专利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专利权期限依不同的专利分为下列两种:...


·专利法词典
    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