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有些人为了胜诉,伪造证据,使之成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违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会影响到法官或者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因此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得,接下来的我们为您整理介绍。

一、完善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1、
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
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条件中存在的问题,如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界定不明,对非法言词证据取证手段的排除范围规定过小等,应该通过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标准来加以解决。只有在有规则可循,有标准可参照的情况下,该规则才能更好的施行,发挥其保障人权的作用。对于司法人员违反了法定程序或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用的手段,包括非法羁押,超期羁押,服用药物、催眠或采用使人疲劳、饥渴等手段等,法律应作出更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2、
明确非法取证的具体方式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虽然规定了对该类证据的强制排除,但也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对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现实需要。通过上述的分析,如果要扩大非法取证的范围应与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应较为全面概述非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具体方式,如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非法拘禁的手段;有损身体健康的手段,其中包括殴打、违法使用械具或者变相肉刑;其他不人道的方法。
3、
明确非法言词证据衍生出实物证据的效力
事实上,我国并未排除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由于获取这些衍生证据的手段是合法,也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果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较大,完全将其排除可能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衍生实物证据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一是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派生出的言词证据,如果是用合法程序获得派生供述,并经庭审质证确定该非法证据与派生证据相一致的,可以认定有证据效力。否则,应当予以排除;二是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派生出的物证,如果是用合法程序获得派生物证的,就能釆信。否则,予以排除。
二、 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保障制度

1、
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为了能使得正确的获取是客观而又全面的,就要对讯问活动采取全程同步录像,这样可以使证据得到固定和记录,而且这样不但能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刑讯逼供确切的保障,而且还能很好的加强侦查人员自觉的依法文明办案。现在,在预防和人权的保障等方面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已经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
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为了解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得到人民法院的同意后,他们可以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是不可替代的,因为他们不但完全了解取证的整个过程,而且还是收集和提取证据的主体,他们了解案件进展的整个过程。而诉讼实践中,并没有几个侦查人员会出庭作证的,出庭人数屈指可数。对此,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应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3、
对违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违法侦查行为是危害最大但也是最常见的非法取证行为,它也是出现很多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等都是能够引起严重的后果的违法行为,而我国只是针对构成犯罪的取证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那些还没有造成犯罪的违法取证行为,还没有出台能够有效对其进行监督的文件。正是因为这样,才导致了非法取证行为不但查处不到位,而且屡禁不止。所以,为了能够有效的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仅仅排除某几种非法取证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对非法取证主体的惩戒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也要追究对还不能构成犯罪的非法取证行为的司法人员相应的行政、经济等法律责任。为了能够更好的禁止那些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不但要在监督和管理方面加大强度,还必须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提出正确的意见。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要想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就要从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方式和衍生出实物证据的效力,同时还要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保障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对违法取证人员的惩罚等方面来保障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生产伪劣农药罪既遂量刑幅度是什么?
    生产伪劣农药罪既遂量刑幅度是什么?生产伪劣农药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


·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


·诈骗罪立案金额是多少钱
    侵犯财产的犯罪中包括了诈骗犯罪,而在对诈骗行为定罪处罚的时候,都离不开相应的金额。那您知道诈骗罪立案金额具体是多少钱吗?我国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


·投案自首可以减刑40吗?
    一、投案自首可以减刑40吗?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


·已刑拘没有批捕就不会判刑了吗
    一、已刑拘没有批捕就不会判刑了吗?没有批捕也有可能会被判刑,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公安还是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


·非法集资法人判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最近几年,在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现象愈演愈烈。非法集资是一种诈骗活动,如果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判决时,...


·非法组织卖血罪怎么认定
    非法组织卖血罪怎么认定?一、非法组织卖血罪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区分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诈骗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诈骗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一、诈骗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诈骗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


·二审行贿判处有期徒刑的标准是什么?
    一、二审行贿判处有期徒刑的标准是什么?二审行贿判处有期徒刑的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


·对于犯罪预备是犯罪吗?
    一、对于犯罪预备是犯罪吗?是属于犯罪的;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刑罚的本质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惩罚,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