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是怎样的? 一、一宗劳务派遣纠纷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17日,张某与北京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日被派遣至美国B中国公司驻北京办事处。2009年2月15日,北京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2009年7月8日,用工单位以张某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为由将张某退回至用人单位,张某认为用工单位单方退工违法,拒绝用人单位的待岗决定,争议由此发生。
张某将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确认我2009年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的自由退工条款无效;
2、裁决用人单位立即无条件返还用工单位因为退工支付给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3、请求确认用工单位做出的退工决定违法,支付违法退工双倍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以每月22112.15元计);
4、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
5、补发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的待遇及25%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
目前该案已以用人单位同意支付17.5万元和解结案。
二、综合案件争议焦点,有如下意见:
(北京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一、美国B中国公司北京办事处下称被申请人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在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订的其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可以无限制的调岗,用工单位无条件退工。
该条款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剥夺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中拒绝接受调岗、变换工作岗位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因此,申请人依法请求仲裁庭依法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2、2009年格式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违法条款导致被申请人二非以法定理由将申请人“工作单位转移”退工,造成申请人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应得工资的损失,被申请人二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在2010年1月19日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的劳动关系还未解除,申请人要求报销医疗费用,被申请人置之不理。
由此,根据《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及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若由用工单位提出并将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转移”(退工),劳务派遣单位或者是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可以被退工的法定情形之一,被申请人二仍违法将申请人退工。而被申请人一任由被申请人二违法退工,成就了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5、被申请人一自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没有给申请人发放过一分钱的工资。2010年1月19日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要求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特定行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明明知道劳务派遣的规范制度,置劳动者的利益而不顾,非法牟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损害申请人本身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对国家法律的轻视及破坏。对于此,我们应当抓住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还有什么关于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的疑问,您可以咨询惠州律师!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认定结果不属于工伤怎么办
    认定结果不属于工伤怎么办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2.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则用...


·钢构工程检测标准是怎样的
    钢构工程检测标准是怎样的目前,钢构工程在我国得到了广泛运用,尤其是在大型厂房、场馆、超高层等领域。顾名思义,钢构工程就是主要以钢材制作为主的工程,自...


·一、人身意外伤害陪扶误工费是否可以主张?
    一、人身意外伤害陪扶误工费是否可以主张?1、不可以,陪护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护理费而不是误工费,具体根据陪护人员的工资损失数额来确定,在法律上称作护理费。2、...


·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是什么?工程建设中最应该引起重视的就是质量问题,只有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质量才能投入使用,才能保障人们身心和财产的安全,...


·土建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
    土建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就是指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的质量有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就应该进行返修。当然,返修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认为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劳动者就可以向单位索赔,但其实这并不是必然的。多数情况下,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此时法律...


·工伤事故怎么赔偿-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工伤事故怎么赔偿-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


·私人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私人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在私人老板那里打工,很多地方都是不正规的,但因为私人老板一般给的工资比较高,因此也吸引了一大批劳动者。此时需要注意避免出现私人...


·关于工伤赔偿标准
    关于工伤赔偿标准,相信对于很多遭受了工伤的职工来讲是很重要的吧。要是没有这个赔偿标准,那么自己受到的损害,也就不知道应该按照什么来进行索赔了。下面,我...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