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网络犯罪犯罪主体
www.nj64.cn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1、现有刑法规定未体现出网络犯罪明显低龄化的特点。从网络技术发达的西方国家来看,网络犯罪越来越呈低龄化趋势,不少惊天大案都是青少年所为。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使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这是不太妥当的。首先,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有较大提高。其次,当前网络犯罪已从以往的盗窃客户信息、文件和存款或通过下载文件和电子邮件散布病毒等,发展到使网络陷于瘫痪,其危害之大影响之深,比起那8种犯罪,完全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再次,从国外立法来看,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是14周岁。
2、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等,网络主体如服务商、信息提供商等都为法人或单位。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及网络的广泛运用,借助网络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并进而犯罪的公司企业日益增多,网络犯罪主体将必然更多地以单位、组织、集团的形式出现。因此,对于单位实施的以网络为侵犯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予以及时的立法设置和司法惩治。
与其他犯罪相比,我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相对偏轻。比如根据刑法285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最高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这也许由于当时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因此设计的法定刑太低,这样轻微的刑罚措施对危害较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更加不合适。并且,由于法定刑太低,该条规定完全可能导致当犯罪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时,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可能无法行使。
世界各国对网络犯罪的自然人一般可处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对犯罪的法人采取“双罚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只有自由刑,因此至少有两种刑罚手段被忽略了:一是未规定罚金刑。而国外主要是采用罚金刑,因网络犯罪大部分是出于经济目的,将其科以罚金刑对遏制此类犯罪应有明显效果。二是缺少资格刑的设置。
<<案发地
*
<<手机号
*
·
网络犯罪犯罪主体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1、现有刑法规定未体现出网...
·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
·
网络时代涉枪犯罪的特点
一是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对涉枪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很多非法持枪的犯罪嫌疑人为军事武器爱好者,持有枪支的目的在于个人欣赏,没有实施其他犯...
·
网络诽谤犯罪的判定
网络诽谤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散布捏造的事实;三是行为指向特定人的人格、名誉;四是情节严重。 关于捏造行为。所谓捏...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