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国家赔偿的申请流程
www.nj64.cn
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然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接着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受理后,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
1、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
2、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财政部门受理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国家赔偿的申请流程
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然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接着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受理后,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 ...
·
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而被羁押国家应否赔偿?
法院认为刘某某妨害公务的行为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遂判决其无罪。刘某某以错捕为由,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根据法院判决,刘某某虽实施了一定的妨害...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