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挂名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运营、治理上或其他实质关联性,如无实质关联性基础,其对外不具备代表法人的条件,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实质上背离了《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如果仅仅是名义上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未在公司任职、参与实际经营并领取报酬,亦对公司没有决策权,也未发现其存在逃废债、规避执行措施嫌疑的情形,应当认定其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性,其作为被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涤除相关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所需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书2、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股份转让的决议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4、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重新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1款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规定,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


·如何退出公司股东身份?
    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的话,可以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股权转让如果是给已经算是公司的股东的话,是可以直接转让的,但是如果想给公司外的人的话是需要公司半数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价格及溢价款的处理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


·挂名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


·股权转让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让方《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2、《股权转让合同书》;3、出让方股东(董事会)决议;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5、原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


·记名股票遗失的补救措施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


·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一般程序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