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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认定劳动关系,首先依据的是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依据劳社部2005年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外卖平台来看,外卖骑手接单的形式也有多样化的趋势。比如,有众包形式的骑手,也有入职平台区域运营商形式的模式。这两种区别在于众包骑手一般平台并不会指派接单,根据骑手自己的意愿来抢单,多数自备交通工具,而且在骑手不送餐的时间里,可以自由支配时间,骑手根据实际完成的单数来获取对于的费用,这一类大多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而入职于专业运营公司的骑手,多数具备上述劳社部2005年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三个特征。其表现形式为,在骑手入职时派发规定制服和交通工具,并且除了对骑手进行单项工作任务的管理外,可能还会存在考勤管理、工作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管理。再细化一些的规定,甚至包括月完成配送量的考核、上下班打卡迟到扣款的制度,结合目前法院的判决来看,这一类大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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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纠纷具有特殊性,不适用协议管辖。实践中,劳动合同一方的用人单位大都是采用格式合同与另一方的劳动者订立合同。协议仲裁机构和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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