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公司高管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将会被怎样处罚?

公司高管对一个公司来说非常的重要,因为他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发挥这重要作用,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许多公司高管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那么公司高管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将会被怎样处罚?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高管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将会被怎样处罚?
要看具体案情等。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集资六种典型手法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另一个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非法吸收资金。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科技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市民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逸。4、打着“养老”的旗号。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另一个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以毫无价值或者价格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邮编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市民购买,然后携款潜逃。6、假借P2P名义。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款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如何快速识别1、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发行股票要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应当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销售保险要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获取代理人资格;发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债券),要得到财政部批准或中国银监会批准。2、看宣传方式是不是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获取的集资信息,或者亲戚朋友同事转发转告的信息,包括以各种途径向市民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市民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如果是,就要格外小心。3、看经营模式投资回报有哪些?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没有项目或者虚构项目,甚至劣质项目都蕴含着巨大风险,市民要注意。4、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对不特定对象来者不拒。这个时候,也要小心。首先需要根据公司高管非法集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判断的,如果说数额较大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公司非法集资监事承担什么责任
    非法集资有些时候的表面文章是做的比较充足得,像模像样的设立公司,公司内部的设立好像表面上看上去也是合法的。比如说在设立公司以后,也会依法成立监事会。不...


·新公司注册材料需要提供哪些
    新公司注册材料需要提供哪些注册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2.申请注册公司的名称(最少取10个名称)3.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


·公司违约合同如何赔偿?
    公司违约合同如何赔偿?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非法人分公司可对外签合同吗
    非法人分公司可对外签合同吗?可以签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一、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私募基金公...


·全资子公司法人变更是否需要母公司同意
    一、全资子公司法人变更是否需要母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法人变更与母公司具有紧密的联系,全资子公司是母公司下的一个子公司,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权。其...


·上市公司法人股税费缴纳规定是什么?
    上市公司法人股税费缴纳规定是什么?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经济主体的形式也日益多元化,而股份公司就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对于一些资产质量优质、发展前景较...


·政府采购合同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吗?
    政府采购合同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吗?一、政府采购合同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吗?政府采购合同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供应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全文的内容 在政府企业,或者是一些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全文的内容在政府企业,或者是一些大企业。寻找合作伙伴的方式,往往并不是私下谈好合作就行。为了规避其中的风险,也为了降低成本,会...


·伪造公司法人签字是否构成犯罪
    伪造公司法人签字是否构成犯罪在生活中,公司选举出来的公司法人是具有自己独立行驶公司事物的资格的。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人的职责是谁都无法代替的。比...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