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常州市强奸罪量刑标准

虽然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但是受害者或其家属也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要求司法机构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要是在江苏常州市的话,这个强奸犯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强奸妇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奸淫幼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轮奸妇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的;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4)对同一妇女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5)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7、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6)有强奸犯罪前科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8、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常州市关于强奸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需要注意这个内容是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而常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没有资格进行详细规定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刑事诉讼是针对违反犯罪分子而言,通常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刑事诉讼是针对违反犯罪分子而言,通常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所发起的,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与处罚。但是,我国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三类...


·有关部门批捕以后什么时候判刑
    一,有关部门批捕以后什么时候判刑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


·新受贿罪起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受贿罪起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


·如果精神病犯罪如何处理?
    一、如果精神病犯罪如何处理《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


·刑法规定贩毒没收个人财产吗
    一、刑法规定贩毒没收个人财产吗?贩毒是犯罪行为,会依法判处刑罚和没收个人财产。《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


·最新刑诉法关于作证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不管是哪种案件,证据都是法院最终定案的依据。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在庭审阶段,会综合各种证据还原犯罪真相,其中就包括证人证言。对案件知情的人出庭作...


·滥伐林木罪面积是多少
    在生活中,砍伐树木的现象随处可见,但您是否知道,砍伐树木达到一定标准,就成了滥伐林木了,是一种违法行为了。国家为此是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接下来就让...


·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实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对非法搜查罪解释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为了聚集资金,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甚至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如果非法聚集的资金数额较大,就会...


·刑事案件二审可以不公开宣判吗?
    一、刑事案件二审可以不公开宣判吗?刑事案件二审不可以不公开宣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从开庭到做出判决的期限法律并...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