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债的转移

(1)      相关概念:



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概括承受:即不分清红皂白,同时承受债权债物。



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债务承担:不改变债务内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债务。(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前者应债权人同意方生效,后者通知即生效)



(2)      禁止让与的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



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B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C 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



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单独存在可转让;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相关文章:

·并存的债务承担概念

·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生效要件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债的转移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

·债的消灭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