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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有关时间的规定

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决定扣留侵权嫌疑人货物后,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书面申请,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自扣留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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