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成立的工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的这一条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投案人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事实,不构成自首。

2.投案人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交代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交代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交代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交代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交代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交代犯罪的过程中推诱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相关文章:

·如果是累犯,是不是一定要加重处罚吗?

·如何界定“多次盗窃”

·什么是自动投案?

·自首成立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解读“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明确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