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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侵权人)应调查收集证明环境侵权与侵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明被告(侵权人)未排放原告(被侵权人)所指的污染物,包括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验收报告、近期原辅料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排污执行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记录;

(二)证明被告(侵权人)所排污染物不能到达环境损害地点。包括企业废气排放口、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网图、环境验收报告、工程施工图、污水排放口验收报告、污水管网纳管证明、生产记录、排放记录、监测报告等;

(三)证明原告(被侵权人)损害是生态环境侵权以外的原因所致。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报告、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有关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

(四)证明生态环境损害是由于原告(被侵权人)自身责任所引起的,包括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等。

(五)证明生态环境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

(六)证明生态环境侵权损害是由于原告(被侵权人)和被告(侵权人)共同引起的。这可减轻被告(侵权人)承担的责任;

(七)证明环境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

(八)证明被告(侵权人)无故意或重大行为。包括所排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所受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或大气,符合当地的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功能区要求,以避免被告(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九)证明未造成验收后果。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报告、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有关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以避免被告(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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