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诈?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 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 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 出口清关手续。C.I.F是国 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有人称此术语为 “到岸价格”,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 的港坐等提货,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 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

《INCOTERMS 1990》中, 卖方只须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通常条件”是一个事实问题。 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即是低廉的运费。因此,他可以不顾船东的 信誉、船舶的状况,只要货物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保险条 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PICC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FPA)。至 于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买方须通知卖方,并自负费用。



如何预防C.I.F欺诈?

首先,做买卖前,着力调查卖方的资信。否则,合同一订立,买方 基本是领了死签。

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制 船舶。

 第三,在采用C.I.F价格订立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达 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属于真正 意义上的C.I.F合同。


相关文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承诺的有效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美国“长臂管辖”三大法律依据

·CIF或CFR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诈?

·FOB合同的要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法律规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