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方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

当代社会,您都十分清楚的一件事情就是孩子抚养权通常情况下都是归父母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一方去世,这个时候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方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方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

男方父母不给,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孩子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情况下,未满18周岁优先归母亲抚养。如果已经年满18周岁由孩子决定跟谁过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相关知识: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予确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不在少数。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时,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1、实际需要原则,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活费的实际需要应以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年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双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起码不应低于该标准,甚至应高于该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判决的案件大大低于该标准,如2001年河北省城镇生活水平人年均5000元,每月为400余元。而只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每月负担60-120元,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教育费(应包括入托及学龄前的教育费)的实际需要,应视离婚时子女就读的学校性质而定。

离婚时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的,依公立学校收费标准计算,要求由公立转私立,按私立学校收费标准给付教育费的一般不应支持。

离婚时,子女尚未入托、入学的,应以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及学校的收费标准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凭实际支出费用的票据负担各个教育阶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

2、合理负担原则。

这里讲的合理负担不是父母应平均负担,而是按照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根据父母各方的实际经济收入合理确定应分担的比例。即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负担一部分还是全部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离婚时,父母双方经济收入情况相当,对子女的抚养费应平均负担。

(2)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大部;反之,其经济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则应负担抚养费的小部分。

首先我们必须提醒您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方去世孩子抚养权自然是属于女方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男方的父母并不同意,这个时候应当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离婚后5类财产不再平均分割的是什么?
    离婚后5类财产不再平均分割的是什么?1、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作为一个后妈有抚养义务吗?
    作为一个后妈有抚养义务吗?在日常的印象中,后妈都是恶毒的象征。很多人离婚后会带上自己的孩子,就会成为孩子的后妈。而且作为孩子的后妈,在道德观念中,也...


·一、离婚财产执行期限是多久?
    一、离婚财产执行期限是多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


·夫妻分居需要什么协议
    夫妻闹分居,可是分居协议怎么写?法院不判离,要分居两年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夫妻分居需要什么协议?在书写的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我们搜集了相关资...


·子女抚养权判决后不执行怎么办
    子女抚养权判决后不执行怎么办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


·法院是先判离婚后判分财产吗?
    法院是先判离婚后判分财产吗?一、法院是先判离婚后判分财产吗?法院不是先判离婚后判分财产,法院是能先判离婚后判债务的,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后债务怎么还?若...


·协议离婚后怎样用法律争回小孩抚养权
    对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达成一致后签署离婚协议。但是在离婚后,会出现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发现对方抚养孩子不利于...


·哪些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哪些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民法总则追索抚养费的法条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一、民法总则追索抚养费的法条是什么?《民法典》生效后,《民法总则》就废止失效了,关于追诉抚养费的规...


·一、结婚之前是否必须要婚检?
    一、结婚之前是否必须要婚检?结婚双方是否进行婚前体检,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国家再也没有以前那样的强制要求了。当然,现在为了婚后健康生活着想,鼓励婚前进行身...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