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现代社会中,离婚现象越来越常见,并由此产生了再婚家庭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此类关系的认定及其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对于解决许多法律上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标准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

此时,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的必要,因此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就不会形成抚养关系,双方仅仅是是因为继父母与生父母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但是未与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若再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不接孩子到其处共同生活,则继父母与子女关系之间并不存在抚养关系而仅为一种姻亲关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与现任配偶 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且时常接孩子来家中居住能否认定双方具有抚养关系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现在较为主流的观点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规定父母 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应着重于“抚养和教育”,即不应仅仅认定为一种财产的给付或是一种探望权的行使,而是应视作为一种辛勤的付出。这样继父母才能要求继子 女在其年老时对其进行赡养,这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方仅仅用再婚后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或短时间的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继父母 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有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只要能够持续稳定较长的共同生活时间,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关系认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无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都不得虐待和歧视。另外,一旦他们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形成了《民法典》中规定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关系包括抚养教育、赡养、继承遗产等等。

三、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问题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教育的,仍应有生父母抚养。

2、遗产继承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是有一定标准的,继父母子女会形成什么样的关系、这些关系又应当如何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在现实生活中,此类关系存在法律技术上的难点。若您还有其他关于此问题的疑惑,欢迎咨询我们的平台。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夫妻分居多长时间算离婚?
    夫妻分居多长时间算离婚?一、夫妻分居多长时间算离婚?夫妻分居是不可以算离婚的,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起诉到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不是...


·离婚后支付子女生活费标准是什么
    作为父母,即使在离婚的情况下也是不能免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虽然现在很多家庭中都是只有一个子女,但在离婚的时候一方获得抚养权,而另一方也要实际支...


·一、结婚彩礼算赠与吗
    一、结婚彩礼算赠与吗  关于彩礼的性质,究竟是一种赠与还是一种索要?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


·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
    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离婚时过错方不会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签字是本人的话就有效的,会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存在胁迫违法强制和法律相违背的情况下签下的合同那就要去法院了,比如勒...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更加关心公民的基本权益。在平时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更加关心公民的基本权益。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被别人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有很多...


·离婚协议涉及孩子抚养该注意什么?
    离婚协议涉及孩子抚养该注意什么?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另外一种是协议离婚。一般来说协议离婚是对双方伤害最小的一种,诉讼离婚通常都会涉及...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双方离婚时,谁都想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毕竟这是亲生骨肉。在很多诉讼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在子女抚养权上面。对于抚养权的归属,我国新婚姻法有明...


·夫妻一方过错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因为一方出轨、家暴等过错而离婚的案例已经是屡见不鲜了,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也对这样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无过错方的...


·夫妻一方有什么情况可以判离婚
    夫妻一方有什么情况可以判离婚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2、现行民法典明确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