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非重婚的婚姻登记错误怎么办?

非重婚的婚姻登记错误怎么办?

一、非重婚的婚姻登记错误怎么办?

民政机关登记错误导致重婚的处理办法是:

1、民政局婚姻登记错误,造成重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2、婚姻登记行为撤销后,婚姻关系自行解除,不需要再提起民事诉讼。

3、当然,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处理。

4、对于一方涉嫌重婚的,可报警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如何收集重婚的证据?

在确定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后,就可以选择性的收集对方重婚的证据了。

1、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3、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4、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如果有登记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结婚登记,在我们国家必须要到民政部门来进行办理,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对结婚登记的条件来进行形式的审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予以登记,如果因为登记错误造成重婚的这种现象,可以先要求进行改正。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如何计算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如何计算1、计件收费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


·去法院离婚准备材料有哪些
    去法院离婚,其实也就是打离婚官司。此时无论是哪一方,要想获得有利的判决,那么就要事先准备好相应的材料。那么您知道去法院离婚准备材料有哪些吗?请跟随我们...


·离婚后起诉抚养权的被告是谁?
    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即便是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了,对于孩子也依然有抚养义务,但是一般夫妻离婚后法院会将孩子判给夫妻...


·夫妻的婚姻因为各种原因走到了尽头
    夫妻的婚姻因为各种原因走到了尽头,在离婚的时候,最关心的莫过于他们的孩子今后由谁来抚养的问题。尽管夫妻感情不再,但是对孩子的爱并未减少。那么在夫妻离婚...


·一、合肥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费用要收取多少?
    一、合肥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费用要收取多少?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元...


·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军人的职责是保家卫国,而军嫂也是十分受您敬佩的,她们或许会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而放弃很多很多。但是,也有的人会问到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吗?下面,我们将会...


·女毒贩执行死刑过程是怎样的
    女毒贩执行死刑过程是怎样的死刑分为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并非比死刑更严厉的刑罚。法律根据:、《中...


·妻起诉丈夫财产损坏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妻起诉丈夫财产损坏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妻起诉丈夫财产损坏侵权的情形主要有: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


·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赔偿责任主体是哪些,追偿权对象有哪些?
    一般来说当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由于不合理的执行手段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失的话,那么受害人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很多人会认为国家赔偿那么一定是只...


·未婚生育孩子归谁一般归谁抚养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未婚生育孩子归谁一般归谁抚养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